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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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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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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费对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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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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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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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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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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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
维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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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第5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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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内的工商个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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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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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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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凡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收的,其堤防维护费同时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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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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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汛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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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199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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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的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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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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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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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现役连职以下军官以及士兵的父母、配偶,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注册登记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残疾人;
2、在校学生;
3、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藉公民;
4、待业和尚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免缴防汛费的停产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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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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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
源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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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60号令、省政府第285号令、鄂价费[200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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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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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表水:工业0.10元/立方米;生活0.05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跨流域调水及其他用水0。20元/立方米。2、地下水:工业0.20元/立方米;生活0.10元/立方米。其他取用水0。25元/立方米。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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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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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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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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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建
设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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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第18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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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2、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金额3、非农业建设重用土地4、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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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2、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金额,提取10%;3、非农业建设重用土地:市州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1000元;4、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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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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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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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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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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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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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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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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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业;2、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3、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4、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5、三峡工程坝区内的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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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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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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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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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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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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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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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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