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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财务核算

和年度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水利厅以鄂财办发[2008]17号文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各地按照该办法加强了项目资金管理,但在项目财务核算和年度工程竣工决算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财务核算和年度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方配套资金的核算管理。各地应加强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且每一单项饮水安全工程所筹集的货币资金和群众投劳折资必须由所在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据实予以核算。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单项工程所筹集货币资金的核算。单项工程所筹集的货币资金直接上缴各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的,由项目办直接作地方配套资金入账,并予以核算;如所筹集的货币资金没有入项目办账目的,则按以下途径办理入账和核算手续:

    第一步,在项目实施前,县(市、区)饮水办向受益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受益单位必须对自筹货币资金设立专账,做到收、支账目明细清晰。

    第二步,项目完成后,县(市、区)饮水办必须及时对受益单位自筹货币资金专账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纳入饮水办自筹货币资金核算。

    2、群众投劳折资核算按以下途径办理入账和核算手续:

    第一步,在项目实施前,县(市、区)饮水办应与受益单位签订投工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工程量等。同时要求受益单位将工程量分解落实到户。

    第二步,工程完工后,县(市、区)饮水办现场施工人员应及时收集受益单位投工(或工程量)分配任务完成表。

    第三步,县(市、区)饮水办依据投工(或工程量)分配任务完成表计算受益单位投劳折资额,如按投工分配的,按现行农民工价计算投劳折资;如按工程量分配的,则按概算价计算投劳折资。

    第四步,投劳折资额核定后,县(市、区)饮水办应及时办理入账和核算。

    二、加强单项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县(市、区)饮水办必须按单项工程项目进行立账,要做到一个单项工程设一账页,每一单项工程必须与当年对应的成本核算台账(表三)相符。每一单项工程主要核算管道工程投资(含管道安装费)、建筑工程投资、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投资以及当年所有项目完工后摊销记入的待摊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设计费、监理费、临时征地及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加强单项工程台账和财务报表的填报管理。数据真实的单项工程台账和财务报表可以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的实际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地必须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单项工程台账和财务报表的填报管理,确保单项工程台账和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县(市、区)饮水办必须在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报送单项工程统计台账和财务报表(表一、表二、表三发送至yanchao5038@sina.com)。

    四、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县(市、区)饮水办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超项目计划实施。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实施的项目,则不得纳入本年度财务核算,应作为挂账处理,待下年度审批后方可纳入年度财务核算。

    五、加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县(市、区)饮水办必须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于次年元月30日前编制完成当年的饮水安全项目财务竣工决算,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县(市、区)饮水办应及时委托审计事务单位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应迅速按鄂财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财务竣工决算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特此通知!

    附:表一,咸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务状况表

        表二,咸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平衡表

        表三,咸宁市农村饮水工程成本核算台账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


咸宁市水利局主办 · 咸宁市水利局水利信息科承办